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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脫產常見的方式 - 完整解析與防範指南

作者 主機管理員 於 2025年12月26日 14:00:00 (3119 次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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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惡意脫產的常見方式、法律風險及防範對策,幫助您保護自身權益,避免財產損失。

前言:認識財產轉移的風險

在現代社會中,財產糾紛與債務問題日益複雜,許多債務人為了規避法律責任,會採取各種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隱匿,使債權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清償。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惡意脫產,不僅損害他人權益,更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嚴重的法律制裁。

瞭解惡意脫產的常見手法,不僅能幫助債權人及時察覺異常,採取適當的保全措施,也能提醒一般民眾避免無意間觸法。本文將深入剖析各種脫產方式、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如何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惡意脫產

惡意脫產是指債務人在明知自己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故意將財產移轉、隱匿或設定負擔,使自己陷入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的狀態,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或難以執行債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性質,目的是逃避應盡的法律義務。

從法律角度來看,惡意脫產可能涉及多項法律責任。在民事方面,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脫產行為。在刑事方面,若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債務人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追訴,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惡意脫產與合法的財產規劃有本質上的差異。合法的財產規劃是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透過適當的法律工具進行財富管理;而惡意脫產則是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刻意規避法律責任的不當行為。

惡意脫產的十大常見方式

惡意脫產的手法多元且隱蔽,以下整理出最常見的十種方式,幫助您識別潛在風險:

方式編號 脫產方式 具體作法 風險程度
1 假贈與真脫產 將名下不動產、動產無償贈與親友,表面上是贈與,實際上仍由債務人控制使用
2 虛偽買賣 與親友簽訂虛假的買賣契約,將財產以不合理低價「出售」給特定人士
3 設定假債權 與親友串通製造虛假債務,讓假債權人優先受償或設定抵押權 中高
4 成立空殼公司 將個人財產移轉至人頭公司名下,實際上仍由債務人掌控 中高
5 離婚分產 透過假離婚方式,將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給配偶,達到脫產目的
6 隱匿現金資產 將銀行存款提領後藏匿,或轉換成難以追查的有價證券、貴重金屬
7 海外資產轉移 將財產移轉至境外帳戶或購買海外不動產,增加債權人追索難度
8 過度消費揮霍 在債務糾紛發生後,刻意大量消費或賭博,快速耗盡財產
9 借名登記 購買財產時即以他人名義登記,避免債權人查封 中高
10 虛增債務 與特定人士串通,製造高額債務假象,減少可供執行的淨資產 中高

詳細說明各種脫產方式

一、假贈與真脫產

這是最常見的惡意脫產方式之一。債務人將名下房地產、車輛或其他貴重財產,以贈與的名義無償移轉給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友。表面上看來是合法的贈與行為,但實際上債務人仍繼續使用、管理這些財產,甚至保留實質控制權。這種作法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讓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查封。

二、虛偽買賣

虛偽買賣與假贈與類似,但更具隱蔽性。債務人會與親友簽訂買賣契約,將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價的金額「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有買賣契約作為掩護,表面上看似正常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卻是惡意脫產的一種變形。更甚者,有些案例中買方根本未實際支付價款,或者所謂的「價款」會以其他形式返還給債務人。

三、設定假債權

債務人與親友串通,製造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簽訂假的借據、本票,甚至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當真正的債權人要求清償時,這些假債權人會主張優先受償權,或聲稱該財產已被設定擔保,實際上這些債權並不存在或已清償完畢。這種手法不僅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嚴重破壞交易秩序與誠信原則。

四、成立空殼公司

較為複雜的惡意脫產手法,涉及公司法與稅法規定。債務人會成立一人公司或家族企業,將個人財產以「投資」或「資產重組」的名義移轉至公司名下。表面上,個人已無財產;實際上,債務人透過擔任公司負責人或持有股權的方式,仍完全掌控這些財產的使用與處分。這種方式的查證難度較高,需要透過穿透式調查才能發現真相。

五、離婚分產

這是特別值得關注的惡意脫產類型。某些債務人會在債務糾紛發生後,迅速與配偶辦理離婚手續,並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協議分配的方式,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財產移轉給配偶。離婚後不久,雙方可能又恢復同居關係,顯示離婚僅是規避債務的手段。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特別注意離婚的時間點、財產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以及雙方離婚後的實際生活狀況。

六、隱匿現金資產

相較於不動產的移轉需要登記,現金資產的隱匿更為簡便快速。債務人會在得知債權人即將聲請強制執行前,將銀行存款大量提領,轉換為現金藏匿,或購買黃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容易隱藏的貴重物品。有些人甚至會將現金存放在保險箱、親友處,或透過地下匯兌管道移轉資金,使債權人難以追查。

七、海外資產轉移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跨國惡意脫產案例逐漸增加。債務人利用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與資訊交流的障礙,將財產移轉至境外銀行帳戶,或在免稅天堂、金融保密國家購置不動產。雖然近年來國際間在打擊洗錢與逃稅方面合作日益緊密,但海外資產的追查仍需耗費大量時間與成本,對一般債權人而言障礙重重。

八、過度消費揮霍

這種方式看似不理性,實則也是一種惡意脫產手段。債務人在知道自己無力償債後,刻意進行大量不必要的消費、賭博、投資高風險商品,目的是快速耗盡財產。即使債權人最終勝訴,也因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求償無門。這種行為雖然也讓債務人自身受損,但出於報復心理或破罐破摔的心態,仍有人選擇採用。

九、借名登記

更為前瞻性的脫產規劃。債務人在購買不動產、車輛或設立公司時,就預先以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這種作法讓債權人從一開始就難以發現債務人的真實財產狀況。雖然債務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通常會有借名登記契約,但由於未對外公示,債權人很難察覺。這種方式的法律風險在於,一旦登記名義人不配合或發生糾紛,債務人自己也可能面臨財產喪失的風險。

十、虛增債務

與設定假債權類似,但更側重於製造債務大於資產的假象。債務人會與親友或共謀者簽訂各種虛假契約,製造出龐大的債務,使帳面上看起來資不抵債。當真正的債權人進行財產調查時,會發現債務人不僅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還負債累累。這種手法常搭配假的訴訟或調解程序,讓虛假債務看起來更具可信度。

離婚脫產的特殊情況

在各種惡意脫產手法中,離婚脫產值得特別關注。這種方式利用婚姻關係的建立與解消,達到財產移轉的目的,具有相當的隱蔽性與複雜性。

離婚脫產的運作模式

典型的離婚脫產案例通常有以下特徵。首先,債務人在面臨重大債務或訴訟時,突然與配偶協議離婚。其次,在離婚協議中,債務人將名下大部分甚至全部財產分配給配偶,自己則分得極少財產或負債。第三,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仍維持同居關係,共同生活,只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已不存在。

法院如何判斷離婚脫產

法院在審理疑似離婚脫產的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首要考量的是離婚的時間點,特別注意是否發生在債務糾紛之後或債權人即將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其次會檢視財產分配的合理性,評估分配比例是否嚴重失衡,是否有正當理由支持這樣的分配方案。

此外,法院也會調查離婚的真實性,包括離婚後雙方是否仍同居、是否共同養育子女、經濟上是否仍互相扶持等實質婚姻關係的特徵。若發現離婚僅是形式,實質上仍維持婚姻關係,就可能認定為惡意脫產。最後,法院會考量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在離婚前後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以及這種變化是否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

針對離婚脫產,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不得害及債權人的權利。若債務人透過離婚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財產分配行為。在刑事方面,若構成損害債權罪,債務人及配偶都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債權人的因應策略

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離婚脫產跡象時,應立即採取行動。首先可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財產。其次應蒐集證據,包括調查離婚時間與債務發生的先後關係、財產分配協議內容、離婚後雙方實際生活狀況等。必要時可以委託徵信社或私家偵探進行調查,蒐集雙方仍維持同居關係的證據。

在訴訟策略上,債權人可以同時提起撤銷訴訟(民事)與告訴(刑事),雙管齊下。透過刑事偵查的強制力,往往能更有效地調查真相。此外,也可以考慮對配偶提起詐害債權訴訟,主張配偶明知或可得而知債務人的脫產意圖,仍配合辦理離婚並取得財產,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識別惡意脫產的警訊

及早發現惡意脫產的徵兆,才能及時採取保全措施。以下是幾個值得警惕的警訊:

債務人突然變更財產登記:如果發現債務人在債務糾紛發生後,短時間內大量移轉名下不動產、車輛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且受讓人多為親屬或關係密切的人,這是明顯的警訊。

生活水準與財產狀況不符:債務人聲稱自己已無財產可供清償,卻仍維持高消費的生活方式,居住豪宅、駕駛名車、經常出國旅遊或有其他高額消費行為,顯示其可能隱匿財產或透過他人名義持有資產。

突然離婚或家庭關係變動:債務人在債務糾紛期間突然與配偶離婚,或將子女的監護權、財產管理權進行異常調整,可能是在進行財產移轉的準備。

成立新公司或變更公司架構:債務人在面臨債務壓力時,突然成立新公司、擔任新公司的負責人,或對現有公司進行增資、減資、合併等重大變更,可能是在進行資產重組式的脫產。

銀行帳戶異常活動:若能透過合法途徑查詢,發現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在短期內有大額提領、頻繁轉帳,或開立多個新帳戶分散資金,都是可疑的行為。

製造虛假債權:債務人突然有多位「債權人」出現,主張優先債權或擔保物權,且這些債權人多與債務人有親屬或特殊關係,債權形成的時間也多在真實債務發生之後,這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刻意避不見面或失聯:債務人開始避不見面、電話不接、頻繁更換住所,或突然出國長期停留,可能是在為脫產爭取時間或逃避法律追訴。

如何防範與應對

面對惡意脫產的威脅,債權人應採取積極主動的防範措施,以下提供完整的因應策略:

事前預防措施

建立擔保機制:在借貸或交易之初,就應要求債務人提供適當的擔保,例如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押、連帶保證人等。有了擔保,即使債務人脫產,仍可透過處分擔保物或向保證人求償來實現債權。

要求提供財產清冊:與債務人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可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財產清冊,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等資產狀況。雖然債務人可能不會據實告知,但至少建立了一個參考基準,日後若發現重大差異,可作為脫產的證據。

定期監控債務人財產變動:可透過地政機關、監理機關查詢債務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狀況,若發現異常變動,立即採取行動。對於較大額的債權,甚至可以考慮委託專業機構定期進行財產徵信。

發現脫產徵兆時的緊急措施

立即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這是最直接有效的保全手段。假扣押適用於金錢債權,可以查封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防止其移轉或變賣。假處分適用於非金錢債權,可以禁止債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或為特定行為。聲請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但這是保護債權的必要成本。

調查債務人完整財產狀況:透過合法途徑全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票投資、公司股權等。必要時可委託徵信公司或律師事務所協助,運用專業資源進行深入調查。

蒐集脫產證據:妥善保存所有與債權債務關係相關的文件,包括契約書、借據、往來信函、通訊紀錄等。若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財產移轉登記資料、虛假交易契約、與受讓人的關係證明等。

法律救濟途徑

提起撤銷訴訟: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詐害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債權人知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自行為時起十年內。提起撤銷訴訟時,需證明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且在無償行為的情況下,債務人不需有害及債權的意圖;但若為有償行為,則需證明債務人與相對人皆有害及債權的意圖。

提出刑事告訴:若債務人的脫產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損害債權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依職權偵查。刑事程序的強制調查權限較民事程序大,往往能發現更多隱藏的證據。

聲請參與分配:若其他債權人已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及時聲請參與分配,以免錯過受償機會。在執行程序中,也要密切注意是否有假債權人參與分配,若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提出異議。

長期追蹤與執行

即使暫時無法查獲債務人的財產,也不應放棄。可以定期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新的財產,立即聲請執行。債權有時效的規定,一般為十五年,在時效期間內,債權人都有權利追償。對於確定有惡意脫產行為的債務人,更應持續追蹤,讓其知道無法輕易逃避法律責任。

實際案例分析

透過實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清楚瞭解惡意脫產在現實中的運作方式與法律後果。

案例一:假贈與房產遭撤銷

某企業主甲因經營不善積欠債權人乙新台幣五千萬元,在得知乙即將對其提起訴訟後,迅速將名下價值三千萬元的房產無償贈與給妻子丙。乙獲悉後立即聲請假扣押,並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明知自己負有高額債務,仍將主要財產無償贈與配偶,顯然有害及債權的意圖。雖然甲辯稱這是正常的家庭財產規劃,但法院發現贈與行為發生在債務糾紛明朗化之後,時間點可疑;且甲在贈與後仍繼續居住使用該房產,顯示並非真實的贈與。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該贈與行為,甲的妻子必須將房產返還,債權人得以聲請強制執行該房產。

案例二:離婚分產被認定詐害債權

某醫師丁因醫療糾紛面臨高額賠償責任,在訴訟期間突然與妻子戊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丁將名下診所、不動產、投資股票等財產全數分配給戊,自己僅分得少許存款。離婚後兩人仍同住原處,子女也由兩人共同照顧。

債權人發現異常後,同時提起民事撤銷訴訟與刑事告訴。法院調查發現,丁與戊的離婚脫產意圖明顯:離婚時間緊接在判決前夕、財產分配嚴重失衡、離婚後兩人生活型態未改變。法院判決撤銷財產分配協議,並認定丁涉犯損害債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戊雖未被追究刑責,但需返還所有財產,且因配合丁的脫產行為,民事上也需負共同賠償責任。

案例三:設定假債權遭識破

某建商己因建案延宕遭買方求償,遂與親戚庚串通,簽訂虛假的五千萬元借款契約,並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當真正的債權人聲請執行時,庚跳出來主張優先受償權。

債權人察覺有異,仔細調查後發現:庚是己的表弟、借款契約簽訂時間在債務糾紛之後、契約金額巨大但無任何資金流動紀錄、庚本身並無足夠資力出借五千萬元。債權人向檢察署提出詐害債權與偽造文書告訴,檢察官偵查後發現借款完全虛構,己與庚涉嫌共同犯損害債權罪與偽造私文書罪,移送法院審理。

案例四:海外轉移資產追回

某投資公司負責人辛捲款逃往國外,並將資金轉入多個海外帳戶。受害投資人向刑事警察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報案,警方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與相關國家合作,追查資金流向。

雖然辛利用境外公司與複雜的金融架構試圖掩蓋資金去向,但在多國執法機關協力下,最終查獲其在新加坡與香港的銀行帳戶。透過司法互助協定,凍結並追回部分資產。辛本人也在一次出境時於第三國被逮捕,引渡回台接受審判,最終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需返還全部不法所得。

案例啟示

這些案例顯示,惡意脫產行為在現代法律體系下越來越難以得逞。隨著跨機關合作、國際司法互助、金融監管強化,脫產者能夠隱藏的空間不斷縮小。同時也提醒債權人,面對脫產行為必須及時、果斷採取行動,運用法律工具保護自身權益。遲疑與猶豫只會給債務人更多時間完成脫產,最終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結語

惡意脫產是一種嚴重損害社會誠信與交易秩序的不法行為。債務人企圖透過各種手段規避法律責任,不僅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破壞整體經濟環境的健全發展。瞭解脫產的常見手法與法律後果,對於債權人保護自身利益、債務人避免誤觸法網,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債權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提高警覺,在債權債務關係建立之初就做好風險控管,包括要求適當擔保、定期監控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早發現異常徵兆。一旦發現惡意脫產行為,應立即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並透過民事撤銷訴訟、刑事告訴等法律途徑追究責任。切勿因為追償困難就放棄權利,讓不法者逍遙法外。

對一般民眾而言,應認識到誠信原則在法律與商業往來中的核心地位。即使面臨財務困境,也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例如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聲請破產清算或更生程序等。千萬不要因一時的僥倖心理而從事惡意脫產,最終不僅無法逃避債務,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與信用破產的嚴重後果,得不償失。

在法律層面,我國民法與刑法對於惡意脫產都有明確規範,司法實務上也累積了豐富的判決案例。隨著科技進步與國際合作強化,脫產行為的查緝與防制能力不斷提升。無論是透過財產調查、電子支付追蹤、跨國司法互助,都讓脫產者越來越難以藏匿財產。

最後要強調的是,建立誠信社會需要每個人的共同努力。債權人應合理行使權利,避免濫訴或過度追償;債務人應誠實面對債務,尋求合法解決方案;司法機關應公正執法,對惡意脫產者嚴懲不貸。唯有如此,才能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讓每個人的權益都獲得應有的保障。

如果您正面臨債務糾紛,無論是作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獲得適當的法律建議與協助。專業的法律服務能幫助您更有效地保護權益、解決爭議,避免因不瞭解法律而造成更大的損失。記住,誠信是最好的資產,守法是最安全的保障。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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